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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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栖霞市车浩铭眼镜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车浩铭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栖霞市车浩铭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