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鼎昌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市鼎昌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88000元及利息287803.25元(计至2021年3月13日),共计9275803.25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 二、被告姜绍德、姜宇飞、姜***对上述被告莱阳市鼎昌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莱阳市鼎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丁格庄村东,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2063、00042062、0003634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之房产及莱国用2003第711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之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莱阳市鼎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65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