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双立实业有限公司 莱阳市龙旺庄龙源粮食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莱阳市双立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莱阳市龙旺庄龙源粮食加工厂货款61997.6元,并负担延期付款利息,以6199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