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莱阳市宫浩粮油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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