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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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计算;从2019年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