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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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黔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12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30元(原告已缴纳),两项共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附电子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