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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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索朗永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1,736.48元及至2021年8月25日止的滞纳金4,861.02元,并以逾期租金61,736.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索朗永忠于本判决日之后产生的还款应按滞纳金、欠付租金的顺序抵扣上述债务); 二、被告索朗永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1元,上述租金、滞纳金及留购价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田野牌,车架号:LTA1222P9K2001466,发动机号:SXV1474)归被告索朗永忠所有。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