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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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其中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1475.57元,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算至2021年7月30日为2.78元,自2021年7月31日起,以期内利息144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律师费3602元。 以上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诉讼保全费1828元,合计44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