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借款本金249284.03元、利息(截止2021年6月2日为31780.55元,自2021年6月3日起以本金20471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6月2日为4486.34元,自2021年6月3日起以本金44564.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3元,减半收取27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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