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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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38538.41元、逾期罚息(算至2021年9月23日为7027.54元,自2021年9月24日起以本金3853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0.2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