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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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13012.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636.8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代理费14500元。 三、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对被告***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xxxx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