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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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868.9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215.71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76086.69元,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72元,减半收取78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