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868.9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215.71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76086.69元,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72元,减半收取78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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