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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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410.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为1478.48元,以后按合同约定以年利率24%为限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发动机号:XXX)宝马牌小型越野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