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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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1年4月7日为1608.63元,以后按合同约定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诸葛利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7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