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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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5147.9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6月16日为24189.11元,此后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5147.9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7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2487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