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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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137元及违约金917.3元,合计22054.3元;后段违约金还应以2113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