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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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1487503.72元及利息(其中搜寻打捞费用本金14654203.72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扫测费用本金6833300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22元,由原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650元,被告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共同负担130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