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按年利率8.95%计算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425%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4.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94.1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公告费600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