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产品; 被告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6170元(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5元,被告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85元,并直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