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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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宏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偿还借款114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支付利息、管理费、违约金等费用(以11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广东宏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