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恒冠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共同返还浙江恒冠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226.3535万元,并支付以货款1259.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以货款1226.35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342元,由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