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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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与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 四、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3800元(***已预交),由***全部负担;反诉受理费2040元(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876元,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预交),由***负担3213.6元(已预交),由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6.4元(已预交)。由于各方均同意诉讼费用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故东莞市杰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二审受理费由其向***径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