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248号 原告: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伟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馨洁,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金剑。 原告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朱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艺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