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旺远液压有限公司
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3660万元、利息903819.44元、罚息99811.25元、复利2466.32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律师费200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继续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自2021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被告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山区回里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14)第3XXX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3XXX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37XXX8号、建字第37XXX9号、施工许可证:烟福建施字2015第009号、不动产登记证号:鲁(2019)烟台市福不动产证明第XXX4号】的在建工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旺远液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旺远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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