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案号

本院认为,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志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与邱玉树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严志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负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邱玉树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请求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年利率24%;邱玉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用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严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总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已偿还利息272.2元予以折抵)

二、邱玉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严志强、邱玉树共同负担。

告知事项

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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