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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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782485元及违约金(2018年7月30日前的违约金为1000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每日1‰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