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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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9760.37元、利息4705.24元及违约金238.68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本息合计154704.29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500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负担。本案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