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7日的罚息197885.42元、复利2958.58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的罚息和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的复利。 二、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律师代理费8250元。 三、***、***、***、***对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青云路1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4元,减半收取为25882元,由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