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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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本金26,751.90元及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IC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手续费、利息、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5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