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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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社团(银团)借款合同》(编号:云梦联社2012年032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公司部流贷2018年020号);

二、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400622.50元;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18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6%为基数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317761.20元;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17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基数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8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586795.57元;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11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基数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6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835450.75元;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13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基数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4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079106.09元;2018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15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基数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列二至六项各自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经济开发区和平路北的房地产【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云他项(2012)第07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鄂云房他证城关字第××号、鄂云房他证城关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列二至六项各自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县梦泽大道西(楚王城商业广场1、2号楼)及云梦县梦泽大道西(楚王城广场7号楼)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鄂云房他证城关字第××号、鄂云房他证城关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列二至六项各自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云梦县梦泽大道西(楚王城商业广场5号楼)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鄂云房他证城关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上列二至六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按其上诉请求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69-1(预交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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