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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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开发区支行 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借款本金24,90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247,593.6元、罚息4,039,382.82元、复利61,283.99元,上述款项合计29,248,260.3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对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西路(御景旷世1号楼酒店)酒店,建筑面积6653.81m2的房屋【编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在2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2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428.54元,由被告湖北省云梦县汉威商贸有限公司、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