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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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长乐市滨盛针纺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GRZL0122-ZL的《融资租赁合同》自2021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规格型号为RSJ75/1B(268英寸,E24)的经编机6台; 三、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四、被告长乐市滨盛针纺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乐市滨盛针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988元,由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昱升针纺有限公司、长乐市滨盛针纺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