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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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的《泰州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坐落于泰州市高新区周山汇水花园48幢1602号房屋(含编号E469车位、室号28-16储藏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196794号]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己方名下,第三人江苏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完毕所欠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贷款本息(以支付时银行核定为准),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代为偿还;2.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上述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向被告***出具贷款结清证明资料]; 三、被告***于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65万元,原告***在不动产过户中为被告***垫付的款项及被告***应支付的上述违约金、应承担的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可在该房款中一并予以冲减; 四、被告***于本判决第三项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泰州市高新区周山汇水花园48幢1602号房屋(含编号E469车位、室号28-16储藏室)过户至原告***名下;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