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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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周熙杰、樊芮伶应承担的借款本息[即:周熙杰、樊芮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705550元及相应利息(从借款的出借之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738元,由被告湖北融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按其上诉请求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预交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