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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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葛洲坝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付位于宜昌市点军区,并为***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三、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已付购房款41391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四、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金41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4元,由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