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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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信用卡透支款99849.76元,支付利息10045.1元(截止2020年1月30日),合计109894.86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9849.76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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