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龙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北龙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1329675元,并以借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1.28%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湖北龙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龙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01元(原告湖北龙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龙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990元,被告***承担18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