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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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昱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德邻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兴县太湖街道晨光社区丽湖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昱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工程款3812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812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昱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27元,由被告长兴县太湖街道晨光社区丽湖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