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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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038.85元、利息490.88元、违约金459元,共计17988.73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7日止,以后利息、违约金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卡信用卡领卡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负担,亦于上述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