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办理汉川东城鑫地商品房第×幢×单元××号房屋的备案手续;

二、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8%计算至提供办证所需条件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开具购房款发票(购房款金额为23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计1407元,由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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