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2334.73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以5233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20年12月23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罚息以5233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625%自2021年1月2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房权证沙监字第0××4号、土地证鄂直沙国用(2013)第1××6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