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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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235.86元及利息(以162235.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从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对抵押车辆(即登记在***名下,车牌号为:鄂E×××××,车辆识别代号:LBV5S3102ESJ32766)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4057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元,保全费1369元,由原告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