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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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300.39元及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21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