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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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1年8月5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898.23.23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82298.2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以 81898.2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3.5375%计算)。 三、驳回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