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4396.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