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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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孔氏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福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 安徽满德斋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满德斋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福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28297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第28297906号注册商标的图形标识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安徽满德斋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福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负担225元,由被告安徽满德斋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福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