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霆峰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0000万元范围内按照(2017)皖03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对申请执行人上海霆峰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