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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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原告***、***申请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于房屋登记机构颁发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919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