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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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215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5169.47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169.8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467元,由原告***负担392元,被告***负担7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