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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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931.9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违约金为1837.1元;从2021年8月26日起按《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易系列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限);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